第三章內政風暴
如果出现文字缺失,格式混乱请取消转码/退出阅读模式
內政風暴在胡昭願意投效自己之後,劉協馬上任其為襄陽學府總祭,調黃承彥為益州學府總祭,由於黃承彥調往益州,只能暫免黃承彥的禮署尚書令職務,做為彌補,提黃承彥長子黃博為禮署尚書令。
同時,劉協人在穎川就開始一場內政風暴,直接改益州為蜀州,改蜀州治所江州為重慶,益州學府更名為西南學府;將整個秦嶺防線化歸漢中,提漢中為梁州;由於陳留郡位置過於靠近黃河防線,改穎川為豫州治所,毫無疑問,西有嵩山,北有穎水的穎川在防禦態勢上要比陳留更加優秀;改揚州治所為金陵。
人事上也進行一場變動,劉協親自書文於周邑,封其為烏林侯,言語中倍贊胡昭賢才難得,周邑知道劉協意思,正式上書辭呈,並表胡昭為中治略公。
劉協順勢調張昭為中治略公,任胡昭為左治略公,並對三治略公的負責事宜進行細分,由荀彧總管內政要事,嚴掌吏、刑兩部,具體負責各州事宜及人事調動、官員考核、各地駐防軍調動監督,張昭主管商工農務,胡昭主管文教醫藝。
將醫、學兩署從楚王府調至治略府,升格為部,由胡昭統管;增加德署、統計署,改內治台為內務署。
治略府在吏、刑、農、工、商、民六部的基礎上增加醫部、學部,八部之首的吏、刑兩部由右治略公負責,農、工、商三部由中治略公負責,民、醫、學由左治略公負責。
改各州刺史府為治略台,改刺史為治略總督,每治略台設吏、刑、農、工、商、民、醫、學八司,各司首官為參事,各郡維持太守職稱,設吏、刑、農、工、商、民、醫、學八名從事,各縣只設縣令與三名隨邑。
在楚王府增設德署主管宗教和百姓、官員的品德,統計署則每年進行產值、税賦、民生、民意、環境、人口六項統計,以此六項統計綜合分析治略府的運作情況。其中民生統計主要調查百姓收入情況,民意調查的是各地百姓對官員和朝廷策律的滿意程度,直接關係各級官員升調核查,環境包含天氣、水土等環境變化情況,人口則統計人數和各地男女比例。
將原先歸屬治略府管轄的各地駐防軍轉到統帥府直屬,成立駐防院,所有人事安排權限由統帥府駐防院負責,各地治略台和郡守只有調動資格,無任免各駐防軍督尉、校尉的權利。
劉協的這次內政改制,後世稱為穎川風暴,經過這次改制,楚王府保留幕僚院、督政院、督軍院、禮署、策署、律署、德署、統計署和內務署的三院六署設置,這也成了後世的標準。
穎川風暴正式確定了皇帝的監察軍政大權和制定國家政策法律的權利,而統帥府的大將軍必須由皇帝親自擔任也確定下來。
在劉協之後,後世各任治略府都依照這個分化,進行三大治略公的分工安排。
經過多年的準備,劉協終於實現了自己的構想,將政務權利下放,由治略府管理天下,而自己則嚴控軍權和督政大權,用督政院和督軍院嚴格控制各級文臣武將的廉政情況,一旦統計署、督政院和督軍院發現了官員、將軍的行政錯誤或者瀆職情況,馬上嚴懲。
由胡昭和律署尚書令劉巴兩個人負責,領楚王府和治略府各級官員共同制訂《楚律》、《軍政法》、《工商賦税法》、《土地法》和《僱工法》。
《楚律》制定中巧妙將儒學和法學進行相互共融,首先確定除皇帝外,無人可隨意剝奪他人財物,既滿足了法家的定分止爭,又符合了儒家皇權至上的思想。定楚地罪責為九等,第一等到第三等為重罪,可判死刑或終身充軍,同時私人財產充公;第四等到第六等為大罪,可判充軍十年以下或囚三年以下,同時私人財產半數充公;第七等到第九等為小罪,可判杖刑,杖刑最高不得過五十,且依據年紀偏大或偏小減少,對年五十五以上、年十以下可免刑,僅納罰金即可;規定除襄陽銀莊外,任何人不得私藏超過十斤以上黃金,否則定為大罪,並報呈楚王府,由楚王下令財產充公。
《軍政法》主要針對各級官員和將領制訂,首先確定軍政分離之制,善越軍政權限者馬上除職,且定罪為重罪,對貪贓枉法者定罪重罪或大罪,對善離職守等據情況定重罪到大罪;軍政官員犯罪,一律罪加一等。
《工商賦税法》以《國商策》為基,制訂了商業規則,確定了私人達到要求可在各州或治略府成立商社;肯定治略府有權調動國商和民商參與物價平衡干預;肯定個人創新創造的新商品可獨享製造權限二十年,亦可將完全或分售他人;確定農業和工商業的劃分,統一工商賦税國商、民商為十
二,私商為十
三,維持對國商的其他扶持條件不變;確定了黃金貿易必須由襄陽銀莊代治略府獨家經營;維持現有農税額度,但增加在官田種植的百姓享受農業補貼,使得農民種官田可獲得補貼;規定百姓養馬可以獲得額外補貼;維持官田種植的農場和百姓開墾新官田,可十年免税,同時獲得治略府一次
農田開墾補貼;規定百姓開墾新田,種植十年後,可再次獲得農田回收補貼,設定鐵、鹽、布等十六行業,私人未成立商社不得進入,百姓自耕自織自鑄者,取消一切農業補貼,增加農税兩成。
《土地法》正式規定任何人只能和各州治略台定行土地貿易,不得私自變賣土地,氏族必須擁有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收入歸屬氏族共有,族長依據《氏族法》分配使用;規定各氏族擁有集體土地的上限;規定每户可擁有土地上限不得超過三百大畝,多餘土地必須由治略府按市價完成回收;普通百姓和氏族子弟可以租種官田,租期可以簽訂為十年、三十年和五十年三種,租期越長,農税越低。
《僱工法》正式規定了長工、短工據工藝水平必須享受的最低勞薪,平均僱工收入比靈帝時期提高了兩倍左右;規定僱傭工每月月初第一
和月末三
享受休假,在假期內,僱傭者必須支付全額薪水,如僱傭工在休假
被迫工作,必須獲得雙倍勞薪。
由於幾大律法受影響較多的主要是各地從商的氏族,他們大多為國商、民商,並不敢過於指責新法,即使非常嚴苛的《僱工法》,也沒有人過多反對。
在胡昭的建議下,劉協又同時安排治略府和楚王府共同制定《氏族法》,對整個楚地進行氏族管理,登記各地氏族,嚴格建立家譜登記管理和核查工作,總的基有九條:1、氏族總計千人以下為小族,千人以上、六千人以下為大族,六千人以上為豪族。凡萬人以上氏族必須分割成兩氏族,新選族長,重建族譜,防止氏族勢力過大,對小族採取扶持,對豪族採取分化的管理辦法。
2、凡觸犯《楚律》規定九等罪行的前三等重罪,各氏族必須對罪民進行除名處理,不再認其為宗親。
3、凡氏族中有人擔任國商,則相應商社不得再安排其他氏族成員擔任管理職務。
4、設氏族功勳,同九等罪行一樣設九等功勳,前三等為國族,中三等為州族,下三等為郡族。
國族續任族長人選可直接就讀襄陽、江南、西南三大學府,州族續任族長人選可直接就讀各州立學府,郡族續任族長人選可直接就讀郡學。
國族可耕種土地三千畝,州族可耕種土地一千畝,郡族可耕種土地三百畝。
若氏族內部子弟凡有人觸犯《楚律》重罪,氏族繳納罪金三百萬錢,且氏族功勳降一等;若氏族內部子弟中有人觸犯《楚律》第四等到第六等的大罪,氏族繳納罪金三十萬錢,且氏族功勳降半等,若有兩人犯大罪,則氏族功勳降一等;若氏族累計三十人觸犯《楚律》第七等到第九等小罪,氏族功勳一等。
氏族子弟若能擔任治略府三公,統帥府左、右、前、後四將軍,楚王府三大總祭,水鏡、襄陽、江南、西南四大學府總祭,氏族可直接提升三等;氏族子弟若能擔任治略府各部尚書,各州治略總督,統帥府各軍將軍,楚王府六署尚書令,各州立學府祭酒及各國立商社國商,氏族可直接提升一等;氏族子弟若能擔任從事、曹史級別官員,駐防軍督尉,各軍督將、偏將,氏族可提升半等。
5、各有功勳氏族定選族長由朝廷負責,每郡族挑選族長候選名單定為三名,具體任命由州府掌控;州族定族長候選名單為三名,任命權由治略府掌控;國族定族長候選名單六名,任命權由楚王府掌控。
6、凡九等內氏族必須在襄陽銀莊設氏族銀庫,氏族公用錢財必須存入銀莊,族長必須動用本族銀庫維持氏族文教、醫治、生葬事宜。氏族必須設啓蒙館、醫館,負責年幼子弟的啓蒙教化和氏族子弟的病疾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