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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僖元年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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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公陸曰:“僖公名申,莊公之子,閔公之兄,母成風。諡法:小心畏忌曰僖。”[疏]正義曰:《魯世家》:僖公名申,莊公之子,閔公庶兄,其母成風所生也。惠王十八年即位。諡法:“小心畏忌曰僖。”是歲,歲在鶉首。

【經】元年,,王正月。

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齊師諸侯之師救邢,次於聶北者,案兵觀釁以待事也。次例在莊三年。聶北,邢地。o聶,女輒反。釁,許覲反。

[疏]“齊師”至“邢地”o正義曰:《公羊》、《穀梁》皆以為齊師、宋師、曹師皆是侯伯之身。《公羊》稱“不與諸侯專對”故變稱師耳。此時方始救邢,邢本不滅,何以言其封也?左氏無此義。將卑師眾稱師,此三國皆師多而大夫將,故名氏不見,並稱師。《公羊》以為此言“次於聶北,救邢”與襄二十三年“叔孫豹救晉,次於雍榆”二事相反,為之作説,言此是君也,進止自由;彼是臣也,先通君命。賈、服取以為説,杜以傳無此事,故不用其言。《釋例》曰:“所記或次在事前,次以成事也;或次在事後,事成而次也。皆隨事實,無義例也。此時狄人尚強,未可即擊,案兵觀釁以待其事,須可擊乃擊之,故次在事前。”夏,六月,邢遷於夷儀。邢遷如歸,故以自遷為辭。夷儀,邢地。

[疏]注“邢遷”至“邢地”o正義曰:傳稱“師逐狄人,具邢器用而遷之”則是諸侯遷邢也,而文作邢自遷者,以邢遷如歸,故以自遷為文。《公羊傳》曰:“遷者何?其意也。遷之者,何非其意也。言邢遷於夷儀許遷於白羽者,皆是其國之意自遷之;宋人遷宿、齊人遷陽者,他人強遷,其國之意不遷也。

齊師、宋師、曹師城邢。傳例曰:救患、分災、禮也。一事而再列三國,於文不可言諸侯師故。

[疏]注“傳例”至“師故”o正義曰:《秋》之例,先會而後盟者,會則具序諸國,盟則總稱諸侯,《公羊》謂之“前目而後凡”此上文已列三國之師救邢,救邢與城邢,猶是一事相連耳,而再列三國之師,不依前目後凡者,於文不可言諸侯師故也。案:此十五年曆序諸侯盟於牡丘,下書諸侯之大夫救徐;襄二十七年曆序諸國大夫會於宋,下雲諸侯大夫盟於宋。此不言諸侯之師城邢者,此與會盟小異。十四年諸侯城緣陵,為其事有闕,故裛稱諸侯,此若雲諸侯之師城邢,似為其事有闕。總書為貶,故雖則煩文,而再列三國。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於夷,齊人以歸。傳在閔二年,不言齊人殺,諱之。書地者,明在外薨。

[疏]注“傳在”至“外薨”o正義曰:傳在閔二年者,彼因孫於邾,遂終言之,實齊人殺之,諱,故不言殺也。夫人之薨,例不書地。書地者,明其在外而薨,若言夫人自行至夷,遇疾而薨,齊人乃以其喪歸耳。

楚人伐鄭。荊始改號曰楚。

[疏]注“荊始改號曰楚”o正義曰:此前常呼為荊,此後遂稱為楚。據其見經為言,故云“荊始改號”莊二十八年仍書“荊伐鄭”自爾至今,不知何年改。

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於檉。檉,宋地。陳國陳縣西北有檉城。公及其會而不書盟,還不以盟告。o檉,敕呈反。

[疏]注“檉宋”至“盟告”o正義曰:經書會於檉,傳言盟於犖,犖即檉也,而經不書盟。《釋例》曰:“盟於鄧,盟於犖,盟於戚,公既在會,而不書其盟,以理推之,會在盟前,知非後盟也。蓋公還告會而不告盟也。”九月,公敗邾師於偃。偃,邾地。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酈,獲莒拏。酈,魯地。拏,莒子之弟。不書弟者,非卿非卿則不應書,嘉季友之功,故特書其所獲。大夫生死皆曰獲。獲例在昭二十三年。o酈,力知反。拏,女居反,又女加反。

[疏]注“酈魯”至“三年”正義曰:傳言“莒子之弟”而經不書弟者,諸侯之臣為卿乃見經,見經則備書名氏。若言莒子之弟挐,則是為卿之備文。此不書弟,見其非卿也。傳曰“非卿也,嘉獲之也”以非卿,不應書經,嘉季友之功,能獲莒之大將,故特書所獲,以美季子。《公羊》亦云:“此何以書?大季子之獲也。”《釋例》曰:“莒挐非卿,非卿則不應書。今嘉獲,故特書之。特書猶不稱弟,明諸書弟者皆卿也。”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僖公請而葬之,故告於廟而書喪至也。齊侯既殺哀姜,以其屍歸,絕之於魯。僖公請其喪而還,不稱姜,闕文。

[疏]注“僖公”至“闕文”正義曰:齊人治哀姜之罪,取而殺之,則位絕於魯,非復魯之夫人,其死不合書之於策。以僖公請而葬之,外慾固齊以居厚,內存母子不絕之義,故具書於經。薨葬備禮,諱之,若言無罪而自死,然既諱其殺,不宜有貶。《公羊傳》曰:“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與弒公也。”《穀梁傳》曰:“其不言姜,以其弒二子,貶之也。或曰:為齊桓諱殺同姓也。”賈逵雲:“殺子輕,故但貶姜。”然則姜氏者,夫人之姓,二字共為一義,不得去姜存氏,去氏存姜。若其必有所貶,自可替其尊號,去一姜字,復何所明?於薨於葬,未嘗有貶,何故喪至獨去一姜?《公羊傳》又曰:“曷為不於弒焉貶?貶必於其重者,莫重乎其以喪至也。”案禮之成否,在於薨葬,何以喪至獨得為重?喪至巳加貶責,於葬不應備文,何故葬我小君,復得成禮?正以薨葬備禮,知其無所貶責,故杜以經無“姜”字,直是闕文。《公羊》、《穀梁》見其文闕,妄為之説耳。

【傳】“元年,”不稱即位,公出故也。(國亂,身出復入,故即位之禮有闕。o復,扶又反,下文同。)公出復入,不書,諱之也。諱國惡,禮也。(掩惡揚善,義存君親,故通有諱例,皆當時臣子率意而隱,故無深淺常準。聖賢從之以通人理,有時而聽之可也。o準,之尹反。)[疏]“元年”至“禮也”o正義曰:去年八月,閔公死,僖公出奔邾。九月,慶父出奔莒,公即歸魯。言“公出故”者,公出而復歸,即位之禮有闕,為往年公出奔之故,非言應即位之時公在外也。齊小白、陽生之徒,皆出而復入,經書其入,僖公類之,亦應書入。往年公出復入,不書,諱之。國內有亂,致令公出,不書公出復入,諱國亂也。國亂,國之惡事,諱國惡,是禮也。時史諱而不書,仲尼因而不改,嫌諱非禮,故以禮居之。

o注“掩惡”至“可也”o正義曰:《坊記》曰:“善則稱君,過則稱已,則民作忠;善則稱親,過則稱己,則民作孝。”是掩惡揚善之義,義存君與親也。君親之惡,務掩之,是故聖賢作法,通有諱例。諱雖有例,而事無定體,或諱大不諱小,或諱小不諱大,皆當時臣子率巳之意而為之隱,故無深淺常準。隱十年《公羊傳》曰:“於外大惡書,小惡不書;於內大惡諱,小惡書。”必如彼言,是有常準。歷檢《秋》,都無定例。納鼎惡於易田,諱田而不諱鼎;公入小於公出,諱入而不諱孫,是其無常準也。既無常準,隨諱深淺,舊史有所闢諱,聖賢因而從之,以通人事之理,故容有掩惡之法。《釋例》曰:“有時而聽之則可也。”正以為後法則不經,故不奪其所諱,亦不為之定製。言若正為後法,每事皆諱,則為惡者無復忌憚,居上者不知所懲,不可盡令諱也。人之所極,唯君與親,才有小惡,即發其短,非復臣子之心,全無愛敬之義,是故不抑不勸,有時聽之。以為諱惡者,禮也;無隱者,直也。二者俱通以為世教也。

諸侯救邢。實大夫而曰諸侯,總眾國之辭。

[疏]注“實大”至“之辭”o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三國並稱為師,是皆大夫將也。實大夫也,而曰諸侯,總眾國之辭也。桓五年蔡人、衞人、陳人從王伐鄭,傳曰:“王以諸侯伐鄭。”彼亦大夫將,總眾國而稱諸侯也。先儒以為此役諸侯身行,故言此以異之。

邢人潰,出奔師。奔聶北之師也。邢潰,不書,不告也。o潰,户內反。師遂逐狄人,具邢器用而遷之,師無私焉。皆撰具遠之,無所私取。o撰,仕眷反,又仕轉反。

[疏]注“皆撰”至“私取”o正義曰:邢人潰而奔師,棄其家之器物,師逐狄人,為之斂聚,皆撰具以還邢人,師人無所私取。善齊桓委任得人,用兵嚴整也。

夏,邢遷於夷儀,諸侯城之,救患也。凡侯伯,救患、分災、討罪,禮也。侯伯,州長也。分穀。o分,甫問反,又如字。長,丁丈反。

[疏]注“侯伯”至“穀”o正義曰:此因齊侯發例,齊侯之為侯伯,當是王之二伯,此言州長,必是九州之長,但州牧於是竟內,亦當救患討罪,以州牧亦掌此事,故言州長以包之。有災害者,分之財物,知分者,分穀也。

秋,楚人伐鄭,鄭即齊故也。盟於犖,謀救鄭也。犖即檉也,地有二名。o犖音洛,又力角反。

“九月,公敗邾師於偃”虛丘之戍將歸者也。虛丘,邾地。邾人既送哀姜還,齊人殺之,因戍虛丘,以侵魯。公以義求齊,齊送姜氏之喪。邾人懼,乃歸,故公要而敗之。o虛,起居反。要,於遙反。

[疏]注“虛丘”至“敗之”o正義曰:犖之盟也,邾人在焉。公既盟而敗其師,傳不明言其故,直雲“虛丘之戍”不知虛丘誰地?何故戍之?服虔雲:“虛丘,魯邑。魯有亂,邾使兵戍虛丘。魯與邾無怨,因兵將還,要而敗之,所以惡僖公也。”邾之於魯,本無怨惡。僖公奔邾,則為之外主;國亂,則戍其內邑。無故而敗其師,亡信背義,莫斯之甚,非僖公作頌之主所當行也。柱以為不然,故別為此説,此説亦無所據,要其理當然也。案十二月夫人之喪始至,此九月敗邾師,而云“以義求齊,齊送姜氏之喪”者,夫人以七月薨,公即求齊,齊既許之,邾聞許而將歸,魯得許而敗邾師耳。

冬,莒人來求賂,求還慶父之賂。公子友敗諸酈,獲莒子之弟挐。非卿也,嘉獲之也。莒既不能為魯討慶父,受魯之賂而又重來,其求無厭,故嘉季友之獲而書之。o為魯,於偽反。重來,直用反。厭,於鹽反。公賜季友汶陽之田及費。汶陽田,汶水北地。汶水出泰山萊蕪縣西,入濟。o汶音問。費音秘,萊音來。

[疏]“汶陽”至“入濟”o正義曰:水北曰陽,故知汶水北地。《釋例》曰:“汶水出泰山萊蕪縣西南,經濟北,至東平須昌縣入濟。”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君子以齊人殺哀姜也,為已甚矣,女子,從人者也。言女子有三從之義。在夫家有罪,非父母家所宜討也。

【經】二年,,王正月,城楚丘。(楚丘,衞邑。不言城衞,衞未遷。)[疏]注“楚丘”至“未遷”o正義曰:此決城邢也。彼既遷訖,乃為城之,不言城夷儀而言城邢,邢巳遷也。此則先城楚丘,將以封衞,言城楚丘,不言城衞,衞未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