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昭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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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十有三年,,叔弓帥師圍費。(不書南蒯以費叛,不以告廟。o費音秘。)[疏]注“不書”至“告廟”o正義曰:定八年傳雲:“陽虎入於讙、陽關以叛”注云:“叛不書,略家臣。”則此亦為略家臣,故不告廟也。以不告廟,故史不得書。二注互相備。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比去晉而不送,書歸者,依陳、蔡以入,言陳、蔡猶列國也。比歸而靈王死,故書弒其君。靈王無道而弒稱臣,比非首謀而反書弒,比雖脅立,猶以罪加也。靈王死在五月,又不在乾谿,楚人生失靈王,故本其始禍以赴之。o谿,苦兮反。
[疏]注“比去”至“赴之”o正義曰:傳稱“依陳蔡人以國”許復其國,而藉其力,故書為歸,言是陳蔡納之。《釋例》曰:“韓、魏有耦國之彊,陳、蔡有復國之端,故晉趙鞅、楚公子比皆稱歸,從諸侯納之例。言非晉、楚之所能制。”是其義也。計靈王無道於國,其弒不應稱臣。又比為觀從所誑,迫脅而立,非是弒君首謀,而反書比弒君者,比歸而王死,故書比“弒其君”比雖被脅而立,靈王為比而死,雖非比弒,猶以弒君之罪加比。哀六年注云:“楚比劫立,陳乞涕,子家憚老,皆疑於免罪,故《
秋》明而書之,以為弒主”《釋例》曰:“若鄭之歸生,齊之陳乞,楚公子比,雖本無其心,《
秋》之義,亦同大罪,是以君子慎所以立也。”其意以為弒君之惡,惡之大者,雖則本無其心,君實由之而死,若舍而不責,則下無所忌,故書其名,成其罪,所以示來世,勵後人,為教之遠防也。靈王見弒,實由無道,但
見比罪,故稱臣名,非言靈王為有道。猶如宣二年“晉趙盾弒其君夷皋”《釋例》曰:“傳言‘靈公不君’,又以明於例此弒宜稱君也,弒非趙盾,而經不變文者,以示良史之意深,責執政之臣。”彼為章盾之罪稱臣名,此亦為章比之罪稱臣名,非言靈王不合弒稱君也。又傳稱“五月,王縊於芋尹申亥氏”他年申亥以王柩告,則靈王死在五月,其死又不在乾谿,而經書四月比“弒其君虔於乾谿”者,楚人生失靈王,告時未知死否,但以乾谿之地失王,以為王必死矣。本其始禍,故以四月弒君赴也。劉炫雲:比以四月歸,既歸而王死,故以云云,同。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比雖為君,而未列於諸侯,故不稱爵。殺不稱人,罪棄疾。
[疏]注“比雖”至“棄疾”o正義曰:《釋例》曰:“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得與諸侯會者,則以成君書之,齊商人、蔡侯般之屬是也。若未得接於諸侯,則不稱爵,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蔡人殺陳佗、齊人殺無知、衞人殺州籲、公子瑕之屬是也。諸侯篡立,雖以會諸侯為正,此列國之制也。至於國內,策名委質,即君臣之分已定,故諸殺不稱君,亦與成君同義也。傳曰會於平州,以定公位,又云若有罪,則君列諸會矣。此以會為斷也。”衞州籲、齊無知皆弒君自立,其死稱人以殺。此比亦弒君而立,不稱人以殺,而云“棄疾殺”者,棄疾利比之位而殺之,其意不得為討賊,不稱人,所以罪棄疾也。《釋例》雲:“比既得國,國人驚亂,棄疾從而扇之,比懼自殺,皆棄疾之由,故書‘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是言不稱弒其君,又説罪棄疾之意也。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衞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平丘。平丘在陳留長垣縣西南。o垣音袁。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書同,齊服故。公不與盟。魯不堪晉求,讒慝弘多,公不與盟,非國惡,故不諱。o與音預,注同。慝,他得反。
[疏]注“魯不”至“不諱”o正義曰:宣七年“公會晉侯”云云“於黑壤”傳曰:“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晉人止公於會,盟於黃父,公不與盟,以賂免。故黑壤之盟不書,諱之也。”彼公不與盟,諱而不書,此書之者,彼不相朝聘,公實有罪,諱國之惡,故不書其盟;此時公實無罪,非是國惡,故書而不諱。襄三十一年傳曰:“晉公室卑,政在侈家。韓宣子為政,不能圖諸侯,魯不堪晉求,讒慝弘多,是以有平丘之會。”此年傳雲:“邾人、莒人愬於晉曰:‘魯朝夕伐我,幾亡矣!’”注云:“自昭公即位,邾、魯同好,又不朝夕伐莒,無故怨訴,晉人信之,所謂‘讒慝弘多’。”是言晉受讒言,公無罪,非國惡,故不諱也。
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公至自會。無傳。
蔡侯廬歸於蔡。o廬音盧,又力居反。陳侯吳歸於陳。陳、蔡皆受封於楚,故稱爵。諸侯納之曰歸。
[疏]注“陳蔡”至“曰歸”o正義曰:《公羊傳》曰:“此皆滅國也,其言歸何?不與諸侯專封也。”其意言諸侯不得專封,不與楚封陳、蔡,使若陳、蔡之君自有國而歸之。然以是故稱爵言歸,若言各自有爵,非由楚也。杜以傳言“平王封陳、蔡”又二君之歸,再言“禮也”則興滅繼絕,是為得禮,無有“不與楚封”之事也。二者皆是舊國立君,紹其先祀,襲其封爵。爵是先世之爵,非楚今始立之,故言“陳、蔡皆受封於楚”巳立為侯,故稱爵以歸國,非入國始為君也。禮,諸侯不生名。二君皆書名者,稱爵以其受封於楚,書名以其未成為君。稱名稱爵,兩見之也。
“諸侯納之曰歸”成十八年傳例。
冬,十月,葬蔡靈公。蔡復,而後以君禮葬之。
公如晉,至河乃復。晉人辭公。
吳滅州來。州來,楚邑。用大師焉曰滅。
[疏]注“州來”至“曰滅”o正義曰:州來,楚邑。不繫楚者,大都以名通者,例皆不繫國。
“用大師焉曰滅”襄十三年傳例。
【傳】十三年,,叔弓圍費,弗克,敗焉。(為費人所敗。不書,諱之。)平子怒,令見費人,執之以為囚俘。冶區夫曰:“非也。(區夫,魯大夫。o俘,芳夫反。冶音也。區,烏侯反,一音丘於反。)[疏]“非也”o正義曰:非三代服叛之道也。
若見費人,寒者衣之,飢者食之,為之令主,而共其乏困,費來如歸,南氏亡矣。民將叛之,誰與居邑?若憚之以威,懼之以怒,民疾而叛,為之聚也。若諸侯皆然,費人無歸,不親南氏,將焉入矣?”平子從之。費人叛南氏。費叛南氏在明年。傳善區夫之謀,終言其效。o衣,於既反。食音嗣。共音恭。憚,待旦反。為之聚也,於偽反。焉,於虔反。效,户孝反。
[疏]“民疾”至“聚也”o正義曰:季氏既執費人,人皆憎疾季氏而叛之,為南氏之積聚也。
楚子之為令尹也,殺大司馬薳,掩而取其室。在襄三十年。o薳,於委反。掩,於檢反。及即位,奪薳居田。居,掩之族。言薳氏所以怨。遷許而質許圍。遷許在九年。圍,許大夫。o質音致。蔡洧有寵於王,王之滅蔡也,其父死焉,楚滅蔡在十一年。洧仕楚,其父在國,故死。o洧,於軌反。王使與於守而行。使洧守國,王行至乾谿。o與音預。守,手又反。
[疏]“楚子”至“而行”o正義曰:《易》稱:“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至於滅身也。
申之會,越大夫戮焉。申會在四年。
[疏]“申之”至“戮焉”正義曰:王肅雲:越大夫常壽過也。申之會,經書“淮夷”而不書越者,以常壽過有罪,不得列會,故不書越也。戮者,陳其罪惡以徇諸軍,言將殺之,終亦不殺,過至今在楚,故怨而作亂。
王奪鬥韋龜中犨,韋龜,令尹子文玄孫。中犨,邑名。o犨,尺州反。又奪成然邑而使為郊尹。成然,韋龜子。郊尹,治郊竟大夫。o竟音境。蔓成然故事蔡公。蔡公,棄疾也。故猶舊也。韋龜以棄疾有當璧之命,故使成然事之。o蔓音萬。故薳氏之族及薳居、許圍、蔡洧、蔓成然,皆王所不禮也,因羣喪職之族,啓越大夫常壽過作亂,常壽過,申會所戮者。o喪,息反。過,古禾反。
[疏]“故薳”至“成然”o正義曰:言族者,以掩既被殺,唯有族存,故言族也。韋龜、成然皆被奪邑,所以不數韋龜,而獨數成然者,以是時韋龜已死,故不言之。上言奪邑者,積王之惡,見成然怨恨之深,猶父子被奪故也。
圍固城,克息舟,城而居之。息舟,楚邑,城之堅固者。
[疏]“圍固”至“居之”o正義曰:圍固城,城之固者。克息舟,息舟即是其一也。以圍時有所毀,故更城而居之。
觀起之死也,其子從在蔡,事朝吳,觀起死在襄二十二年。朝吳,故蔡大夫聲子之子。o從,如字。朝,如字。
[疏]注“故蔡大夫聲子之子”o正義曰:言故蔡大夫者,此時蔡滅,見為楚縣。吳今在蔡,其父先為蔡國大夫,故云故蔡大夫聲子之子也。
曰:“今不封蔡,蔡不封矣。我請試之。”觀從以父死怨楚,故試作亂。以蔡公之命召子幹、子晳,二子皆靈王弟。元年,子幹奔晉,子晳奔鄭。o晳,星曆反。及郊而告之情,告以蔡公不知謀。強與之盟,入襲蔡。蔡公將食,見之而逃。不知其故,驚起闢之。o強,其丈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