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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紀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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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詔福建鹽行鈔法,從轉運陳峴之請也。仍支借十萬貫作本。

知福州陳俊卿移書宰執曰:“福建鹽法與淮、浙不同。蓋淮、浙之鹽,行八九路、八十餘州,地廣數千裡,故其利甚博。福建八州,惟汀、邵、劍、建四州可售,而地狹人貧,土無重貨,非可以它路比也。今改行鈔法,已奪州縣歲計,又私販,必虧稅務常額;而貧民無業,又將起而為盜。夫州縣闕用,則必橫斂農民;稅務既虧常額,則必重徵商旅。盜賊既起,則未知所增三十萬緡之入,其足以償調兵之費否也!將來官鈔或滯不行,則必科下州縣;州縣無策,必至抑配民戶。本以利民而反擾之,恐皆非變法之本意也。”當時不能用,然鈔法果不行。

丙申,立宗室銓試法。

六月,庚子,以武德郎令抬為金州觀察使,封安定郡王。

辛丑,帝曰:“雨止,歲事有望。”虞允文曰:“麥已食新,米價減。”帝曰:“今歲再得一稔,想見粒米狼戾,更得二年,便有三年之蓄。仍須嚴切戒約,只置場和糴,聽百姓情願入中,不得纖毫科擾。”壬寅,蠲兩淮歸正人撮收課子。淮東巡尉有縱逸歸正戶口過淮者,奪官有差。

國子司業劉焞,嘗移書宰相,言張說不當用,出為江西轉運判官。朝辭,論州縣窮空無備及當今利害,帝曰:“江西旱荒之餘,州縣亦是無備,亦多由官吏非其人。”旋命賑江西飢。

丙午,傅自強言父察遇害於燕山,乞賜諡,特賜諡忠肅。

甲寅,金主如金蓮川。

秋,七月,己巳,臣僚言:“祖宗馬政、茶馬司,並專用茶、錦、絹博易,蕃、漢皆便,近茶馬司專用銀幣,甚非立法之意。況茶為外界必用之物,銀寶多出外界,甚非中國之利。”詔四川宣撫司參舊法措置。

癸未,以曾覿為武泰軍節度使。

庚寅,知光州滕瑞奏:“遇天申聖節,臣自書‘聖壽萬歲’四字,約二丈餘,兼造三棚,高三丈餘,凡用絹五十匹,標背投進。”帝曰:“滕瑞不修郡政,以此獻諛,特降一官。”是月,知廬州趙善俊言:“朝廷頃者分兵屯田,其不可者有三。臣謂罷屯田有三利:習戰陳之兵,得歸行伍,從事於教閱,一利也。無張官置吏,坐以糜稍,無買牛散種以費官物,二利也。屯田之田,悉皆膏腴,牛具屋廬,無一不具,以資歸正人,使之安居,三利也。”詔:“廬州見屯田官兵並行廢罷,其田畝牛具,令趙善俊盡數拘收,給付歸正人請佃及募人租種。”金罷保安、蘭安榷場。金主謂宰相曰:“夏國以珠玉易我絲,是以無用易我有用也。”命罷之。

八月,庚子,度支硃儋言:“經總制錢,頃自諸州通判專收,歲入至一千七百二十五萬緡,繼命知州、通判同掌,而歲虧二百三十萬緡。故曏者版曹奏請專屬通判,其後又因臣僚乞委守臣,於是有知、通同共拘催分授酬賞之制。夫州郡錢物,常患為守者侵欺,經制錢分隸之數,而多收系省以供妄費,今使知、通同掌,則通判愈不得而誰何。請仍舊委之通判而守臣不預。”從之。既而戶部尚書楊倓言:“若令通判拘催,恐守臣不能協力,宜照乾道二年指揮,令知、通同共任責分賞。”從之。

辛丑,臣僚言:“州縣被差執役者,率中下之戶,產業微薄,一為保正,鮮不破家。昔之所管者,不過煙火、盜賊而已,今乃至於承文引,督租賦焉;昔之所勞者,不過橋樑、道路而已,今乃至於備修造,供役使焉。方其始參也,饋諸吏則謂之‘辭役錢’,知縣送僦夫腳則謂之‘地理錢’,節朔參贊則謂之‘節料錢’,官員下鄉則謂之‘過都錢’,月認醋額則謂之‘醋息錢’。復有所謂‘承差人’,專一承受差使,又有所謂‘傳帖人’,各在諸廳白直,實不曾承傳文帖,亦令就顧而佔破。望申嚴州縣,今後如敢令保正、副出備上件名錢物,官員坐以贓私,公吏重行決配。如充役之家不願親身祗應,止許顧承差人一名,餘所謂傳帖之類並罷。”從之。

壬子,浙東提舉鄭良嗣言收糴常平尚少錢五萬三千二十餘貫,詔禮部紐計度牒給降。

乙卯,帝謂輔臣曰:“昨因檢《唐書·李吉甫傳》,見棲筠為常州刺史,值推瀳飢,浚渠,廝江,境內遂豐稔。不知江遠近,可令浙漕及常州考求古蹟以聞。”癸亥,兵部侍郎黃鈞論知人善任使,當察其人而取之,量其材而用之,帝曰:“朕以無心處之。無心則明,無心則不偏,無心則無私。”甲子,著作佐郎丁時發言:“人君須平奉天,得天助然後可以立大事。”帝曰:“朕夜念此,所謂‘某之禱久矣’。”時發言近多竭民力以事不急,陛下當恤民以固本,帝曰:“朕非特圖建功業,如漢文蠲天下租賦事,亦次第行之。”是月,四川水災,命賑之。

九月,戊辰,定江西四監鐵錢額,每歲共鑄三十萬貫,江州廣寧監、興國軍富民監各十萬貫,臨江軍豐餘監、撫州裕國監各五萬貫。

壬申,帝曰:“近時民俗,多尚奢侈,才遇豐年,稍遂從容,則華飾門戶,鮮麗衣服,促婚嫁,厚裝奩,惟恐奢華之不至,甚非所宜。今年豐登,使民間各務儲積,仍趣時廣種二麥,以備水旱之用。”乙亥,詔王炎赴都堂治事。

丙子,金主還都。

初,帝命選諫官,虞允文以李彥穎、林光朝、王質對,三人皆鯁亮,有文學,為時所推重;帝不報,而用曾覿所薦者。允文、梁克家爭之,不從,允文力求去。戊寅,以允文為少保、武安軍節度使、四川宣撫使,封雍國公。

丁亥,金鄜州李方等謀反,伏誅。

己丑,賜虞允文家廟祭器。允文入辭,帝諭以進取之方,刻會師河南。允文言異時或內外不甚應,帝曰:“若西師出而朕遲迴,即朕負卿;若朕已動而卿遲迴,即卿負朕。”帝用李綱故事,御正衙,酌卮酒賜之;即殿門乘馬持節而出。

冬,十月,丙辰,罷借諸路職田。

十一月,辛未,遣官鬻江、浙、福建、二廣、湖南分路官田。

甲戌,金主謂宰相曰:“宗室中有不任官事者,若不加恩澤,於親親之道有所未廣。朕授以散官,量予廩祿,未知前代何如?”左丞石琚曰:“陶唐之親九族,周家之內睦九族,見於《詩》、《書》,皆帝王美事也。”臣僚言:“在法,光祿大夫、節度使已上,既合定諡,議於太常,覆於考功,苟其人行應諡法而下無異詞,則以上於朝廷而行焉。紹興間,以守臣捍禦,臨難不屈,死節昭著,而其官品或未該定諡,於是有特許賜諡指揮,故以定諡者給敕而以賜諡者給告。近來請諡之家,卻有官品合該定諡,茲緣紹興指揮,輒經朝廷陳乞賜諡,不議於太常,不覆於考功,獨舍人命詞行下。是太常、考功二職俱廢,而美諡乃可以幸得,此則法令之相戾者也。大凡命詞給告,皆三省官奉制宣行,列名於其後。今特恩賜諡,禮命優重,冠王言於其首,而宰相、參政、給、舍並不入銜,獨吏部長、貳、考功郎官於後押字,殊不類告,甚非所以尊王命,嚴國家也。況舍人掌詞命之官,猶不入銜,賜諡初不議於考功,乃亦押字,理有未安,此則制度之可疑者也。請今後定諡、賜諡,一遵舊典;至於告命之制,亦乞令禮官、詞臣考尋舊章詳議。”續中書後省、禮部、太常寺議上:“今後若有官品合該定諡,即仰其家經朝廷陳乞,下有司遵依定諡條法議諡,給敕施行。如系守臣守禦,臨難不屈,死節昭著,並應得蘊德邱園,聲聞顯著條法指揮陳乞賜諡之人,或奉特旨賜諡者,即依紹興三年指揮,命詞給告施行。”從之。

十二月,乙未朔,金命大理少卿張九思赴濟南鞫獄。

濟南尹劉萼,彥宗之子也,先為定武軍節度使,縱無行,所至貪墨狼籍,廉使劾之,故遣九思就鞫。萼既就逮,不測所以,引刃自刺,不死。詔削官一階,罷歸田裡,尋卒。

丁酉,金遣官及護衛二十人,分路選年二十以上、四十以下,有門地才行及善者充護衛,不得過百人。

金冀州王瓊等謀反,伏誅。

戊戌,蠲兩淮明年租賦。

辛丑,金出宮女二十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