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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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庚戌朔,監兩京稅竹木務、太子中允程顥改太常丞。以知河南府賈昌衡等言顥通古今,行誼修潔,改官八年,未嘗磨勘故也。
戊午,詔修仁宗、英宗兩朝正史,命宰臣吳充提舉,以龍圖閣直學士宋求為修史,集賢院學士蘇頌同修史,集賢校理王存、黃履、林希併為編修官。
癸亥,知越州、資政殿大學士趙抃知杭州。抃知越州時,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餓死者什五六。諸州皆榜衢路,立告賞,人增米價。抃獨榜衢路,令有米者任增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輻輳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
先是淮浙飢,詔出本界上供米損市價糶,以活饑民。發運副使盧秉言:“價雖賤,貧者終不得米。請償糴本,盡以其餘賑恤民。”詔可。是歲奏計,帝問曰:“如聞滁、和民食蝗以濟,有之乎?”秉對曰:“有之。民飢甚,死者相忱籍。”帝慘然曰:“獨趙抃為朕言,與卿合。”前此發運司入奏,多獻羨餘以希恩,秉獨以錢七十萬緡償三司舊負,因言:“發運司但督六路財賦,以時上之,本無羨餘;以進者,率正數也,乞遂
絕。”帝嘉納之。
丙寅,詔鄭州長史柴袞,令內銓與注遠處主簿或尉。袞,周世宗之侄玄孫,受命已十年,乞注一官故也。
庚午,詔:“侍御史知雜事蔡確,知諫院黃履,定奪衛州運河及疏浚黃河利害異同、理曲不實之人,劾罪以聞。如合就按驗,輟官一員及取旨遣內侍同往。”初,熊本既受命,與都水監主簿陳祐甫、河北轉運使陳知儉共按問,諸埽言:“八年故河道水減三尺,浚川杷未至間已增三尺,杷至又增一尺。且從此以前十年,水皆夏溢秋復,不惟此一年,水落實非杷所至。”本等乃集臨清、冠氏縣十五人責狀,及據埽上水歷,即南岸以杷試驗,雖小有增深寸數,翼朝再測,已與未浚時無異。又訪議者,皆以運河之興,有費無利,且為官私之患。遂以文彥博所陳為是,奏乞廢浚川司。
時範子淵在京師,先聞之,遽上殿言:“熊本、陳祐甫,意謂王安石出,文彥博必將入相,附會其意,以浚川杷為不便。臣聞本奉使按事,乃詣彥博納拜,從彥博飲食,祐甫、知儉皆預焉,及屏人私語。今所奏必不公。且觀彥博之意,非止言浚川杷而已。陛下一聽其言,天下言新法不便者必蜂起,陛下所立之法大壞矣。”帝頗惑其言,詔以本等奏送都水監及外監丞司。子淵遂訟本等以七月中北岸水歷定五月中南岸河漲落,又不皆至河所視其利害,及大名府已嘗保明用杷浚二股功利牒轉運司,兼本等專取索浚河司事總四千七百餘紙,即未嘗取索大名府安撫司轉運司事相參照。而確亦劾本奉使不謹,議論不公,乞更委官定奪是非。故就委確及履仍即御史臺置獄推究。
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公事蒲宗閔言:“本司船賣解鹽,已蒙改法,依舊通商。外有茶法,事蹟相關,須至更改。每年起發茶四萬馱赴秦州、熙河路,依市價賣,仍認定稅息錢,應副博馬、糴買糧草。並川峽路民間食茶,許逐場依市價添減收買,每貫收息錢一分出賣,仍沿貫納長引錢。鳳州、鳳翔、永興軍、環慶路州軍亦依舊為商地,分許客人於川中茶場算請興販。”知彭州呂陶亦言官場買茶,虧損園戶,有致詞訴及生喧鬧。旋詔川中茶場免收息三分。
丙辰,遼玉田、安次縣有蝝傷稼。
己巳,遼主駐犢山,宴群臣。遼主曰:“先帝用仁先、華噶,以賢智也。朕有仁杰、伊遜,不在仁先、華噶下。”歡飲至夜乃罷。
甲戌,太白晝見。
遼太子自母后之變,憂見顏。而耶律伊遜之黨,以皇后廢立皆由其謀,欣躍相慶,肆騰讒言謗,忠良之士,斥逐殆盡。護衛太保蕭錫沙辨黠,善揣摩人意,數出入伊遜家,見朝臣不附者,輒擿使去之,錫沙得遷殿前副檢點。會護衛蕭和克謀殺伊遜事覺,伊遜械繫之,考劾不服,
於邊。錫沙謂伊遜曰:“今太子猶在,臣民屬心,大王素無
柢之助,復有誣皇后之怨,它
太子立,大王置身何地?宜
計之。”伊遜曰:“吾憂此久矣。”夜,召其黨蕭德哩特,謀所以構太子者。乙亥,伊遜使其黨護衛太保耶律扎喇等告都部署耶律薩喇、樞密使蕭蘇薩等謀立太子。遼主命按問之,無跡,乃出薩喇為始平軍節度使,蘇薩為上京留守,鞭護衛六人,其餘各徙於邊。
丙子,遼以西北路招討使遼西郡王蕭呼哩額為北府宰相兼知契丹行宮都部署事。呼哩額,孝穆之孫,便佞滑稽,尚鄭國公主,拜駙馬都尉。初與耶律伊遜不協,出為寧遠軍節度使。自後呼哩額揣知伊遜意,傾心事之;伊遜引為助,遂有是擢。
丁丑,詔使臣換文資,試律令大義十道,以八通為上,六通次之,四通又次之,併為合格,中書取旨。
戊寅,遼詔告謀逆者加重賞,耶律伊遜之謀也。時有耶律喏嚕與其弟烏頁皆黨於伊遜,時號二賊。
六月,己卯朔,遼耶律伊遜使其黨牌印郎君蕭額都溫仲父房之耶律託卜嘉上急變曰:“昨者耶律扎喇所告薩喇等,其事皆實,臣亦與其謀,本殺伊遜而立太子。臣等若不言,恐事白連坐。”遼主信之,杖太子,幽之別室,命伊遜及耶律孝傑、耶律仲禧、蕭呼哩額、楊遵勖、耶律延格、蕭錫沙等鞫治。太子具陳枉狀,謂延格曰:“上惟我一子,今為儲副,尚何所求!公與我為昆弟行,當念無辜,達意於上。”蕭錫沙聞之,謂延格曰:“如此奏,則大事去矣;當易其辭為款伏。”延格入,如錫沙言奏之,遼主大怒。中外知其冤,無敢言者,惟北院樞密副使蕭惟信廷急之,遼主弗聽。伊遜等窮治太子之黨,逮北院宣徽使耶律託卜嘉、漢人行宮都部署蕭託卜嘉等下獄,不勝榜掠,皆誣狀。伊遜恐遼主猶有所疑,引託卜嘉等庭詰之,各令荷重校,繩系其頸,不能出氣;諸人不堪其酷,唯求速死。伊遜乃入奏曰:“別無異辭。”遂殺蕭託卜嘉、耶律託卜嘉與其弟陳留及東宮宿直官,遣使殺始平軍節度使耶律薩喇、上京留守蕭蘇薩及其諸子,執蕭巖壽、蕭和克至京,殺之。時牽連被殺者眾,盛夏,屍不得瘞,地為之臭。
耶律孟簡於保州。
壬午,注輦國遣使朝貢。
癸未,詔:“南京、鄆、兗等州及邢州之臣鹿、洺州之雞澤、平恩、肥鄉縣盜賊,並用重法。”丙戌,遼廢太子浚為庶人,囚之上京。太子將出,曰:“吾何罪而至是?”蕭錫沙叱令登車,遣衛士闔其車門而去。蕭德哩特監送太子,時促其行,不令下車,起居飲食,數加陵侮,至則築堵環囚之。西南面招討使吳王蕭罕嘉努上書言太子冤,不報。
丙申,知制誥孫洙言:“熙寧四年中,建言者患制誥過為溢美,以謂磨勘遷官,非有績效,不當專為訓詞。遂著令,磨勘皆為一定之辭;文臣待制、武臣閤門使以上,方特命草制,其餘悉用四句定辭。遂至群臣雖前後遷官各異,而同是一辭;典誥者雖姓名各殊,而共用一制;一門之內,除官者各數人,文武雖別,而併為一體。至於致仕、贈官、薦舉、敘復、宗室賜名、宗婦封邑、齋文疏語之類,雖名體散殊,而格以一律,歲歲遵用,非所以訓百官,詔後世也。前世典章,本朝故事,未嘗有此。陛下天縱神聖,言成典謨,而典誥之臣乃苟簡如此,豈稱明詔所以垂立一代制度之意哉!伏望皆令隨事撰述,但不得過為溢美,以失事實。”詔:“舍人院撰詞,少卿監以下,奏薦敘封,每遇大禮一易;恩澤舉人,每科場一易;封宗室婦女,逐時草制;文官轉官致仕並選人改京朝官知縣,並隨等撰定。”其後舍人院又請“百官封贈,嘗任待制、觀察使以上其子封贈,並隨事別撰。”從之。
辛丑,樞密院言:“聞邕州、欽州峒丁,其人頗驍勇,但訓練不至,勸無術。
委經略司選舉才武廉幹之人為都司巡檢等,提舉訓練,每季分往按閱。逐峒歲終具武藝
強人數,首領等第給俸;提舉官以武藝
強五分以上議酬獎。仍令五人附近者結一保,五保相附近者結一隊。每按閱,保、隊各相依附;至於戰鬥,互相救助。勇怯分為三等:有戰功或武藝出眾為上等,免差役;人才趫捷為中等,免科配;餘為下等。常
不妨農作,習學武藝,遇提舉官按閱,即聚一村按試,毋得豫集邊境。有盜賊,令首領相關報。”從之。
壬寅,三司言鑄大錢乞且依舊額,今後如有添鑄,乞除陝西、河北、河東外,諸路並鑄小錢。又言河北西路轉運司請於邢、磁州置監,鼓鑄折二鐵錢十萬貫,今相度
於永興軍路鑄折二鐵錢十萬貫,卻於河北西路添鑄大銅錢。並從之。
丁未,置岷州鐵城堡。
戊申,遼遣使按五京諸道獄。
秋,七月,辛亥,遼賞告謀廢立者,護衛太保札喇加鎮國大將軍,預邊州節度使之選;祗候郎君耶律託卜嘉加監門衛上將軍,牌印郎君蕭額都溫為始平軍節度使。額都溫,即蕭託卜嘉之弟也。先是蕭託卜嘉尚趙國公主,公主,懿德皇后所生,故蕭託卜嘉與太子善;耶律伊遜嫉之,卒及於難。額都溫見其兄死,遂尚公主;遼主許之,拜駙馬都尉。公主以額都溫黨於伊遜,惡之。
遼徙太子餘黨於邊。耶律努舊與耶律伊遜有隙,亦在徙中。其蕭意辛為呼圖公主之女,遼主以公主故,
使意辛與努離婚。意辛辭曰:“陛下以妾葭莩之親,使免
竄,實天地之恩。然夫婦之義,生死以之。妾自笄年從努,一旦臨難,頓爾乖離,背綱常之道,與禽獸何異!幸陛下哀憐,與努俱行,妾雖死無憾!”遼主從之。意辛在
所,親執役事,無難
,事夫禮敬有加於舊。
伊遜追憾女子常格嘗作詩譏己,因太子事誣以罪,按之無跡,獲免。會其兄耶律迪嚕謫鎮州,常格與之俱。時朝臣屏息事伊遜,太子之廢,揚揚如平時。常格在謫所,恆布衣疏食。問曰:“何自苦如此?”常格曰:“皇嗣無罪遭廢,吾輩豈可美食安寢乎?”聞者愧之。
遼北院樞密副使蕭罕嘉,經畫西南邊天池塹,立堡砦,正疆界,刻石而還。壬子,擢漢人行宮都部署。
癸丑,潁州團練推官邵雍卒。雍受《易》於李之才,探賾索隱,衍伏羲無天之旨,著書十萬餘言。富弼、司馬光、呂公著在洛,雅敬雍,為市園宅,雍名其居曰安樂窩。以薦授將作主簿,後補潁州團練推官,皆固辭;及受命,竟稱疾不之官。程頤嘗與議論終,退而嘆曰:“堯夫,內聖外王之學也。”甲寅,禱雨。
詔:“今後廣南西路系惡弱水土州郡,合差醫官處,如額外祗候人願往者聽。”乙卯,帝謂輔臣曰:“元昊昔僭號,遣使上表稱臣,其辭猶遜;朝廷不先誥其所以然,而遽絕之,縱邊民、蕃部討虜。故元昊常自謂為諸羌所立,不得辭,請於朝廷,不得已而反,西師戰輒敗,天下騷然,仁宗悔之。當元昊僭書來,諫官吳育謂夷狄難以中國叛臣處之,或可稍易以名號。議者皆以為不然,卒困中原,而使加歲賜,封冊為夏國主,良可惜哉!”丁巳,翰林學士、權三司使沈括為集賢院學士、知宣州。先是侍御史知雜事蔡確言:“括以白答刂子詣吳充陳說免役事,謂可變法令,輕役依舊輪差。括為侍從近臣,既見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於執政處陰獻其說。兼括累奉使察訪,職在措置役法,是時但裁減下戶錢,未嘗言復差徭。今非其職而遽請變法,前後反覆不同。朝廷新政,規畫鉅細,括莫不預,其於役法講之固
。如輕役之不有差法,括前
不以為非而今
不以為是者,其意固不難曉。蓋自王安石罷相,括恐大臣於法令有所改易,故潛納此說以窺伺其意,為附納之資爾。且括自主計以來,一無所補,其馭下則取悅而已,其事上則觀望而已,中外之所共傳,聖明之所盡照;而陰以異論幹執政
變更役法一事,尤為顯著。竊了中書亦嘗以此答刂子進呈,下司農寺相度。天慈兼容,既不加詰,而臣以彈
繩
為職,安敢避默!伏望陛下推括之情,特行罷黜。”詔答刂與括知。括即上疏待罪,有詔,令括就職。確又言:“括謂役法可變,何不言之於檢正察訪之
而言之非職事之時?不言之於陛下而陰言之於執事?括之意豈在朝廷法度,但
依附大臣,巧為身謀而已。伏望陛下斷在不疑,正括之罪。”故有是命。
詔:“諸路歲上知縣、縣令考課優等治狀,委主判官審校,取最優者上簿,司農寺主簿及提舉常平官有闕,選最優者充;即治狀尤異或資任已高須別加升擢者以聞。”辛酉,群臣五上尊號曰奉天憲古文武仁孝皇帝。不許。